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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向下滑动即可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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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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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式消费在
摄影、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
领域广泛存在,
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
常面临经营者跑路、
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看本期两期案例。
1
摄影工作室恶意逃避退款,
法院: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2
商家多次转让店铺“跑路”,
多名经营者连带担责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予以规制,生活中,"卷款跑路"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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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3-20 12:48:5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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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式消费在
摄影、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
领域广泛存在,
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
常面临经营者跑路、
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看本期两期案例。
1
摄影工作室恶意逃避退款,
法院: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2
商家多次转让店铺“跑路”,
多名经营者连带担责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予以规制,生活中,"卷款跑路"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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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3-20 12:48:5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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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式消费在
摄影、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
领域广泛存在,
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
常面临经营者跑路、
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看本期两期案例。
1
摄影工作室恶意逃避退款,
法院: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2
商家多次转让店铺“跑路”,
多名经营者连带担责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予以规制,生活中,"卷款跑路"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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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3-20 12:48:5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向下滑动即可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式消费在
摄影、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
领域广泛存在,
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
常面临经营者跑路、
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看本期两期案例。
1
摄影工作室恶意逃避退款,
法院: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2
商家多次转让店铺“跑路”,
多名经营者连带担责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予以规制,生活中,"卷款跑路"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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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3-20 12:48:54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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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预付式消费在
摄影、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
领域广泛存在,
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费用后,
常面临经营者跑路、
服务中断、维权困难等问题,
请看本期两期案例。
1
摄影工作室恶意逃避退款,
法院: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Part.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在某儿童摄影工作室微信充值2000元作为后续拍摄的预付款,摄影工作室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也没有按照李某的申请进行退款,于同年底终止该工作室的营业,并采取更换联系方式、经营场所无人应答等方式恶意逃避,李某无法联系摄影工作室,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摄影工作室作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且在消费者主张权利后恶意逃避退款责任,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该行为不仅构成根本违约,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营者存在欺诈及恶意逃避责任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情形,法院判决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摄影工作室返还原告李某预付款2000元,并增加赔偿李某损失6000元。
2
商家多次转让店铺“跑路”,
多名经营者连带担责
Part.01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蒋某与某美容美发店签订护理年卡赠送协议,预付18800元诚意金,约定做满对应护理次数后可全额返还,协议同时载明蒋某不得单方终止协议、转让卡片或中途兑款。蒋某付款后,始终未实际接受任何服务。
2024年起,该美容美发店先后发生两次转让:2024年1月,原始经营者秦某将30%股权转让给蔡某萍,双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方式;2024年5月蔡某萍又将门店及29万元会员卡金转让给王某喜,店铺经营者、企业名称均完成工商变更。两次转让过程中,商家均未妥善处置蒋某的预付余额,也未提前告知蒋某相关转让事宜。蒋某多次与商家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Part.0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与原美容美发店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店铺多次转让、经营者连续变更,蒋某未能实际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日期为起诉状送达最终经营主体之日。同时,蒋某主张按年利率3.1%的LPR计算自2024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计算方式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秦某(原始经营者)、蔡某萍(中间受让经营者)、王某喜(最终经营主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共同返还蒋某18800元预付诚意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卷款跑路"行为予以规制,生活中,"卷款跑路"是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较为常见,对消费信心打击较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履行中,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兑付商品或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经营者明知无法履约仍终止营业,失联或转移资产,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该种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且往往涉及众多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前述行为兼具欺诈性,主观恶意和严重损害后果,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律通过这一制度设计规制"卷款跑路"行为,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法官提醒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经营者以折扣优惠换取消费者对未来服务的资金预付,其核心在于双方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然而近年来,预付卡“跑路”现象频发,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秩序。新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亮出“利剑”——通过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规制,让试图“恶意逃债”的经营者付出应有代价。为此,法官向广大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与警醒:
1.理性评估风险:面对“充多送多”的高额折扣时保持清醒头脑,将预付金额控制在自身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2.注重证据留存: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退款条款;同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聊天记录及商家宣传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把握维权时机:一旦发现商家经营异常,如频繁更换店主、长期停业、无法预约等情形,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涉嫌恶意欺诈且金额较大,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经营者的郑重警示:预付资金本质上是“对消费者的负债”,而非“已实现的利润”。若以经营之名行圈钱之实,甚至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充值后关门失联,不仅将面临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诚信经营,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唯有经营者恪守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方能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预付式消费回归其便利与共赢的本源。
法条链接
(向下滑动即可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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